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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劉家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專案買賣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   官 劉 家 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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