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羅簡字第95號
- 原告
- 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宗欽
- 被告
- 陳柏融即公山大賣場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4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項下應補充記載「送達代收人藍素卿住臺中市○區○○路296號6樓之2」;當事人欄被告陳柏融後之「宜」字係屬贅字應予刪除;當事人欄被告陳柏融之住所「中鄭路」應更正為「中正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