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1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羅簡字第12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震霖
- 被告
- 宜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前名稱:宜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持有被告宜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宜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張,伊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提示後,竟均遭退票,且屢向被告追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件為證。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訴訟,且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計算方式│ ├──┼─────┼────┼────┼─────┼────┼────┼──────┤ │1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3.8.01 │HE0000000 │二十八萬│93.8.02 │自提示日起至│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清償日止按週│ │ │ │分行 │ │ │元 │ │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2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3.9.01 │HE0000000 │二十八萬│93.9.01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3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3.10.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3.10.0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4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3.11.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3.11.0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5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3.12.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3.12.0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6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4.01.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4.01.03│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7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4.02.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4.02.0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 │ │8 │宜青工業股│合作金庫│94.03.01│HE0000000 │二十八萬│94.03.0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蘇澳│ │ │四千四百│ │ │ │ │ │分行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