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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2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羅簡字第24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偉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稱宜泉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宜泉公司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宜泉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張(以下稱系爭支票),並經被告偉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偉全公司)及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和租賃公司)背書,嗣經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宜泉公司、偉全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被告宜泉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之前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辯稱:其確實開立系爭支票向訴外人康和租賃公司借款,但未從康和租賃公司拿到所貸借款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偉全公司則以:偉全公司係於九十四年一月自被告宜泉公司處受讓而來,並不知道偉全公司先前有系爭支票背書之事,原告應向被告宜泉請求償還票款,不應向偉全公司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持有被告宜泉公司所簽發,被告偉全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且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而系爭支票為被告宜泉公司簽發,被告偉全公司背書等情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前段、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記載文義定之,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是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其原因為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應繼受其前手之地位外,依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及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可知,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從而,被告宜泉公司上開抗辯稱未自執票人之前手即康和租賃公司處取得所貸借款項之事由,自不得執以對抗執票人,被告宜泉公司上揭所辯,尚非有據。至被告偉全公司所辯稱並不知道有系爭票據背書之事,原告應向其前手即被告宜泉公司請求云云,惟查,被告偉全公司法人格自始同一,而被告偉全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揆諸上揭規定,自應負擔票據上責任,自不得以不知偉全公司之前在系爭支票背書事由,執以對抗原告,亦屬明確,是被告偉全公司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宜泉公司、偉全公司連帶給付原告七十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七千八百二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八十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林 楨 森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號│票載發│票面金額│發票人│ 背書人 │ 付款人 │提示日即│
│碼    │票日(│(新台幣│      │        │        │利息起算│
│      │民國)│)      │      │        │        │日      │
├───┼───┼────┼───┼────┼────┼────┤
│IG0307│94年12│237,650 │宜泉汽│偉全股份│合作金庫│94年12月│
│156   │月20日│元      │車貨運│有限公司│銀行羅東│20日    │
│      │      │        │有限公│康和租賃│分行    │        │
│      │      │        │司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IG0307│95年1 │237,650 │宜泉汽│偉全股份│合作金庫│95年1月 │
│157   │月20日│元      │車貨運│有限公司│銀行羅東│20日    │
│      │      │        │有限公│康和租賃│分行    │        │
│      │      │        │司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IG0307│95年2 │237,650 │宜泉汽│偉全股份│合作金庫│95年2月 │
│158   │月20日│元      │車貨運│有限公司│銀行羅東│20日    │
│      │      │        │有限公│康和租賃│分行    │        │
│      │      │        │司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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