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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原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參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郭 顏 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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