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2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羅簡字第232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司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張,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五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號│票載發│票面金額│發票人│ 付款人 │提示日即│ │碼 │票日(│(新台幣│ │ │利息起算│ │ │民國)│)元 │ │ │日 │ ├───┼───┼────┼───┼────┼────┤ │AR0341│95年3 │300,000 │宜泉汽│臺灣中小│95年3月 │ │336 │月28日│ │車貨運│企業銀行│28 │ │ │ │ │有限公│羅東分行│ │ │ │ │ │司 │ │ │ ├───┼───┼────┼───┼────┼────┤ │AR0341│95年4 │300,000 │宜泉汽│臺灣中小│95年4月 │ │337 │月14日│ │車貨運│企業銀行│17日 │ │ │ │ │有限公│羅東分行│ │ │ │ │ │司 │ │ │ ├───┼───┼────┼───┼────┼────┤ │AR0341│95年4 │450,000 │宜泉汽│臺灣中小│95年4月 │ │339 │月19日│ │車貨運│企業銀行│19日 │ │ │ │ │有限公│羅東分行│ │ │ │ │ │司 │ │ │ ├───┼───┼────┼───┼────┼────┤ │AR0341│95年4 │300,000 │宜泉汽│臺灣中小│95年4月 │ │338 │月28日│ │車貨運│企業銀行│28日 │ │ │ │ │有限公│羅東分行│ │ │ │ │ │司 │ │ │ ├───┼───┼────┼───┼────┼────┤ │AR0341│95年5 │450,000 │宜泉汽│臺灣中小│95年5月5│ │340 │月5日 │ │車貨運│企業銀行│日 │ │ │ │ │有限公│羅東分行│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