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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7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78號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簡易庭民國9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郭 顏 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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