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78號
- 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東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簡易庭民國9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