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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原   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參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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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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