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24號
- 原告
-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參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