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7號
- 原告
- 崵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宜而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而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零七萬零七百七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零三百九十二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