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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8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81號

原告
五合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應補繳陸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郭 顏 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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