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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林楨森

  • 當事人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原   告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九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尚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賴 佩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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