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19號
- 原告
-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一萬三千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元(扣除支付命令已付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