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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林楨森
  • 法定代理人
    甲○○、林長欽

  • 當事人
    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26號原   告 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同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六千零九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三十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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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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