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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原告
甲○○
被告
晁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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