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羅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96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