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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原告
甲○○
被告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羅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96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林 楨 森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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