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被告
- 展億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德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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