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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告
展億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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