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林楨森
- 當事人源長貨運有限公司、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原 告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九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尚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賴 佩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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