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14號
- 原告
-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九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尚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九百二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