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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1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19號

原告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一萬三千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元(扣除支付命令已付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林 楨 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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