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林楨森
- 法定代理人甲○○、林長欽
- 當事人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26號原 告 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同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六千零九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三十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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