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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7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告
甲○○
被告
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二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七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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