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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原告
甲○○
被告
晁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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