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晁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