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並攜帶被告提出與原告之紅酸枝出貨標準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並攜帶被告提出與原告之紅酸枝出貨標準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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