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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告
乙○○
被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4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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