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4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