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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8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87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禾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戊○○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0,200元,應繳裁判費13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6,0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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