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214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郭
- 訴訟代理人
- 蕭森元
- 被告
- 禾久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義雄
- 被告
- 陳靜玉
李汎欽
邱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