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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214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訴訟代理人
蕭森元
被告
禾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被告
陳靜玉

      李汎欽

      邱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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