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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坤樵

上訴人
即被告
晉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三升農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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