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升農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