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原 告 乙○○ 被 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並攜帶被告提出與原告之紅酸枝出貨標準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