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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65號

原告
乙○○
被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並攜帶被告提出與原告之紅酸枝出貨標準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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