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原 告 乙○○ 被 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400 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