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87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禾久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丁○○
- 被告
- 戊○○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0,200元,應繳裁判費13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6,0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