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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坤樵

原告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

度司促字第3005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8,34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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