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坤樵

原告
浚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原告因確認債權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79,500元,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