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浚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原告因確認債權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79,500元,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丙○○
原告因確認債權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79,500元,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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