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
度司促字第3005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8,34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