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杭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司促字第2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即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該裁定業於98 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紙在卷可參,顯已逾期,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