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龐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