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誠泰不動產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就本院99年6月10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乙○○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有99年5月27日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可憑,本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