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贊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繳還薪津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贊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