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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繳還薪津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贊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繳還薪津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贊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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