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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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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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