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黃福祥即明鑫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