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黃福祥即明鑫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