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就本院99年6月10日判決,為補充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乙○○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有99年5月27日被告提出之民 事答辯狀可憑,本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