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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訴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