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訴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