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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馬簡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政揚

附民原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上列附民原告與附民被告陳秀靜、大昕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兩份。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3條亦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略載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等情,惟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訴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自應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之欠缺,即駁回其訴。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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