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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48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文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文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玖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97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其包裝袋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4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