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4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文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文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玖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97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其包裝袋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