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171號

違反醫療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政揚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承恩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承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37號
  被   告 呂承恩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承恩於民國112年8月7日8時30分許,前往澎湖縣○○鄉○○村
    00號保健診所就醫,因不耐久候而心生不滿,明知在診所內
    看診之張○○醫師為法定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仍基於恐
    嚇危害安全及以恐嚇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
    ,徒手打破保健診所右側大門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
    情緒激動吼叫:「為什麼還沒有輪到我!」一語,使張○○醫
    師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承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
    現場平面圖1張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呂承恩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
    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季瑩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翁碩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