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簡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玉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玉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