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政揚

原告
蔡稚萱
被告
林佳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馬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113年度馬簡字第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未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該判決未經宣示),而該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本件原告則於113年5月8日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蓋於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章日期為證。本件原告既於本院作成刑事簡易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無違,自屬合法。

三、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涉及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無從依已終結刑事部分有關卷證逕行認定,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簡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