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6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續1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3條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