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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64號

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續1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3條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6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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