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8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職棒下注電腦簽單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