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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

原告
興富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真
被告
黃一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案件,若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且雙方之合意無排斥原有管轄法院之意思,原法院仍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惟如經當事人抗辯原法院無管轄權,原法院得以裁定移送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觀諸上開契約書第12條後段載明「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兩造間委託銷售之不動產係坐落在新北市林口區○○○街13號,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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