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
- 原告
- 興富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真
- 被告
- 黃一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馬簡字第5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當事人合意管轄之案件,若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且雙方之合意無排斥原有管轄法院之意思,原法院仍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惟如經當事人抗辯原法院無管轄權,原法院得以裁定移送合意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觀諸上開契約書第12條後段載明「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兩造間委託銷售之不動產係坐落在新北市林口區○○○街13號,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