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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上訴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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