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